关于对《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通知
管理员2016年12月12日 10:16 浏览次数:

关于对《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办及直属单位:根据我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实际,经2015年3月26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将《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八条的内容修改为:学生应当完成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期所修课程应修的学分数。学习预警制度:在每学年结束进行成绩审核时,一年级学生不及格课程的总学分累计10学分达到预警标准,累计18学分达到留级标准;其他年级学生不及格课程的总学分累计15学分达到预警标准,累计25学分达到留级标准。达到留级标准的学生可以申请暂缓留级,暂缓期为一年,暂缓期满时仍达到留级标准的,必须留级。留级学生在学年开学初办理留级手续。由于原专业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转入录取分数相近的专业。修改后规定自2014级学生开始执行,其他年级学生参照执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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